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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定受理河南中融智造实业有限公司对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鉴于本案系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取一家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基本信息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8日,登记机关三门峡市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9750万元,营业期限至2020年7月30日,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朱继中,现有法人、自然人股东15个。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隔膜、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机电设备进出口业务、锂电池及锂电池材料进出口业务。该企业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一定市场前景,但是因为负债过重,涉诉查封较多,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报名条件1、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3、申报机构曾担任管理人办理过多起破产案件,并具有丰富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经验。三、申报材料1、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到本院现场报名,书面提交加盖本机构公章申请书(一式七份)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编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规模、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2)拟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的姓名、学历、执业经历和主要业绩。(3)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业绩,参与本院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优势。(4)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情形的声明。(5)如被指定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草案、对突发事件和信访稳定工作的应对预案,以及其他建议和意见。(6)管理人报酬方案及依据,应写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的基础上扣减的比例,并就该报酬方案出具承诺书加盖本机构的公章。(7)是否同意垫付前期破产费用及同意垫付的数额,管理人应就同意垫付前期破产费用数额出具承诺书加盖本机构的公章。(8)拟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2、申报机构以往曾担任管理人办结过多少起破产案件,应在报名时现场提交办结案件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当场核对。3、申报机构应提交承诺书,写明:承诺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如违反法律规定,申报机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申报机构应在承诺书加盖公章。四、选任规则本次选任管理人采取竞争方式。申报机构应在竞选会议上对其规模实力、团队设置、经验业绩、工作思路和方案、报酬报价、破产费用垫付等进行现场陈述。本院评审委员会将对申报机构进行现场投票,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择优指定一家申报机构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其次指定为本案备选破产管理人。仅有一家中介机构申报的,经本院审查符合条件,直接指定该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五、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人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下午17:30报名地点: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402办公室联 系 人:刘骁晨联系电话:0398-5653315,132*****。本次选任管理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398-5653368。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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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自2026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公示期间案款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交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附件:执行款发放案外人信息公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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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自2026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公示期间案款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交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附件:执行款发放案外人信息公示清单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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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公示期间案款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交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附件:执行款发放案外人信息公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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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自2026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公示期间案款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交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附件:执行款发放案外人信息公示清单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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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自2026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公示期间案款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交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附件:执行款发放案外人信息公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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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自2026年4月8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公示期间案款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交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附件:执行款发放案外人信息公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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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自2026年4月3日起至2026年4月5日止。公示期间案款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交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附件:执行款发放案外人信息公示清单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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