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三门峡市两级法院秋季执行风暴行动以来,义马法院立足公字当头,严字当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优势,从快从严打击拒执犯罪,全力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权威,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许多“老赖”闻风丧胆,无处藏身,自觉到履行法院法律义务。但被告人张某仍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于不顾,视法律如儿戏,恶意规避、逃避执行,顶风抗拒执行。2016年12月26日,三门峡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张某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人张某未按期履行义务,2016年5月23日向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6月14日、6月15日在其广发证劵账户分别出售661506.22元、221229.66元,共计882735.88元,其证劵账号为:A644592427,开户机构名称:广发证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告人张某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被告人张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11日被法院司法拘留,被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8月2日、2013年8月21日分别借周某10万元、5万元;2014年4月3日借张某某10万元;2014年5月17日、8月23日、8月31日、9月13日分别借孙波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2014年11月11日借自诉人张某某9万元;2016年2月3日借武某某11万元。以上共计60万元。
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股票账户内有大额资产,且在近三年来借款数额高达60万元,执行中拒不申报财产及说明借款去向,应认定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在法院送达回证证明曾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后,被告人张某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经法院依法拘留后仍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国法权威岂容侵犯,“老赖”抗拒执行必定严办,法律将对被告人张某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