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上午,义马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义马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强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诉称:2016年4月5日,义马法院对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李某借贷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张某、李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某某于2106年5月23日向义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万元、利息1025元及案件执行费1265元。在执行过程中,义马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还款义务。自诉人起诉称:被执行人张某在法院执行期间具有履行能力,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经法院作出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张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刑事自诉人张某某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将积极履行民事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庭审后,审判长张强抓住有利时机现场以案说法,对被告人张某进行法制教育,使其认罪服法认真悔罪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张强指出,我国刑法第313条明确规定了拒执罪的内容,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新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内容。一般来说,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拒执罪可由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即通过被欠钱者提起诉讼,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执行难一直是困扰社会和法院的一个大障碍,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但仍有部分老赖百般抵抗。国家层面通过修改刑法打击拒执罪,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在多数人的概念中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拒执罪刑事自诉案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立案受理和开庭审理,不仅有效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同时也对通过刑事审判破解“执行难”做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