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执法活动的信访行为,包括针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信访和针对公、检、法机关司法行为的司法信访。由此可见,涉法涉诉信访是当事人寻求国家救助的一条渠道。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各种纠纷和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者,诉讼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增多是客观必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
一、涉法涉诉案件的四种类型
(一)少数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上访申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在不断地改革和创新,当事人不理解法院司法理念的转变,对“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理解存在偏差。过去的办案模式是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如今这种司法理念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司法的发展趋势,按照现代司法理念和民事诉讼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诉讼,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来进行,但由于当事人文化水平各有差异,诉讼意识和法律意识参差不齐,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可能都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裁判后,有些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主动调查取证的做法及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十分不理解,而产生过激言行,并在判决生效后不断申诉上访。
(二)因执行不到位引发而上访申诉。近年来,由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成倍增长,人民法院审判资源严重不足,以及被执行人执行能力差、逃避执行等内外因素,造成近年来人民法院未执行的积案增多。由于一些案件根本无法执行,导致当事人对司法权威丧失信心,有关当事人为此而陷入困境,迁怒人民法院办案不公、执行不力,就无休止的上访、缠访,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各级领导、机关的督促,促成一些案件得以执结,使有些当事人误以为只有通过这种非正常方式才能取得效果,于是造成上访缠访呈上升趋势,由此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
(三)将本不属于法院解决的矛盾推向法院,要求从法院“讨说法”的上访逐年增多。近年来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过渡,有的社会矛盾无法获得及时解决,加上不能正确运用自己的法律权利,有的群众对法院的期望值过高,忽视了司法不是万能的,忽视了利用其它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的渠道。当公众将解决矛盾纠纷的希望都寄托在人民法院身上,而法院对于这些矛盾又无法受理,于是他们就将矛盾引向法院,无形中法院就成了“替罪羊”。
(四)某些法官业务素质低下,给案件当事人上访埋下伏笔。法官法修改以后提高了法官任职的门槛,但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摆在我们面前,即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官确实存在不能适应现代司法发展的需要,有的法官业务素质不高,有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利用职权贪赃枉法,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同时也造成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指责人民法院及其法官,不断上访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涉诉信访不断增加的原因
(一)社会变化和利益矛盾突出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矛盾除市场规律和行政手段调整外,主要还是法律手段进行调整。据有关统计,20多年前,全国法院平均民商事案件只50万件,而20多年后却上升到500多万件,上升了10倍。就我院而言,以前一年案件不过是百余件,而现在每年常规案件在一千件以上。这说明了,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文化日益繁荣,人们经济文化生活的活跃,而矛盾纠纷也成倍增加,利益冲突趋向激烈,社会处于矛盾多发期,不稳定因素增多,如企改、破产、产权转让、职工安置、养老、保险、征地拆迁、土地调整等问题,在法院受理中,却易产生信访,其实许多不是法院的问题,只是矛盾最后到了法院,由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许多当事人不愿意息诉服判,而选择上访,由此,也带来了涉诉信访的增多。
(二)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
在审判实践中,少数案件实体和程度上不同程序存在裁判不公的问题,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和适用法律缺乏准确性,案件质量存在瑕疵还比较多,如有的案件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说理不够,当事人看不懂,有的当事人为裁判文书中某几个文字而不断上访。审判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工作作风不实、文明办案欠缺、办案效率低也易引发信访。有的案件久诉不立,久审不结,久拖不决,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少数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特权思想严重,缺乏公仆意识,重判轻信访,重结案轻效果,不愿做细致的群众思想工作。没有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处,坐堂办案与巡回办案的关系,一味强调当庭宣判率,重判轻调,缺乏完善的调解机制,丢掉了传统的巡回办案优良作风,执法不廉。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吃喝当事人等也引起当事人不满而上访。
(三)信访机制不完善
法院在接待处理当事人信访问题时,没有完整细致可操作的机制,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既不上诉,又不申诉而到处上访,但法院内部有时互相推诿,常常一转了之,有的即使有答复,也长时间结不了案。党委、政府信访处理机制不力,过分强调“花钱买平安”,对无理缠访的当事人不敢依法处理,一味迁就妥协,力求少生事端。有的信访部门对信访者的理由、能力以及案件事实缺乏甄别,盲目地简单批转,随意表态,造成当事人紧扣领导的表态而纠缠不休。刑、民、行三大诉讼法申诉没有次数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诉而多次再审,对稳定社会和维护司法权威极为不利,司法公信力下降,易使当事人产生始终都有申诉改判机会的念头,不肯息诉罢访,客观上造成了信访不止的局面。
(四)当事人素质低下
基层法院面临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广大农民和普通市民群众,文化水平低,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知法、懂法和适用法律能力较弱。他们对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不理解,缺乏证据意识、缺乏正确的诉讼理念,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不能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片面地将败诉责任和无法执行的责任归咎于法院。有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不实际的要求,达不到就信访,给法院信访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对于谁举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责任不适应。有的信访当事人不听办案人员的法律宣传和劝阻,一味断章取义、认死理、钻牛角尖,一意孤行,思想偏激,不是通过正当的渠道依法反映,而是有意将某一实事向多个部门以传单式散发,对法院或者法官进行攻击报复,以达到个人某种目的。二是不辨是非,听信别人鼓动。有一部分上访、缠访人对是非曲直缺乏起码判断能力,很容易听信他人负面鼓动,人云亦云,甚至相互串通,盲目上访,特别是有的案件诉讼代理人职业道德修养不高,代理的案件败诉后,就归咎于法院裁判不公,煽动当事人上访。三是盲从长官意志,淡化法律。有不少上访、缠访当事人认为只要高层领导一句话,签一下字,任何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于是只要他们的问题一天没有解决,就一天不停止到处找领导,反复上访。
三、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策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反映的都是基本民意,我们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看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从热情的接访态度、耐心的政策讲解、用心的案前调解、正确的思想疏通、真诚的解决办理等方面为群众答疑释惑。首先要完善信访管理机制,切实解决问题。要从限于转送交办、走程序的胡同走出来,主动调查了解、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事要解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上,要以限期督查督办为抓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次要加强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要从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切实树立司法公信力。再次要正确处理好初次涉法上访问题。对待群众涉法上访问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特别是接待初次上访群众,要讲究方法和策略,切实做到思想上不掉以轻心,态度上要慎之又慎,工作上要注重实效。实践证明,只要我们正确对待群众初次涉法上访问题,积极解决实际问题,就会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矛盾,促进一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