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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危机对我院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09-11 15:55:51


 

    一、金融危机引发的诉讼变化
     1、涉及企业的传统案件明显增多。去年,我院受理企业之间、公民与银行、企业与银行之间拖欠贷款、货款案件90件,同比上升15%,其中大部分当事人是实力单薄、资金链容易断裂的小企业和个体户。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0件,同比上升20%,被告多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清退雇工的用工单位和经营不规范的小企业。
     3、大中型企业卷入诉讼有增无减。去年,我院受理以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为被告的案件20件,同比上升10%。被告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销售计划难以实现,资金回笼困难,致使产品积压,不能按期交付原材料款项。
     4、债务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上升。因经济环境恶化,部分债权人希望“短、平、快”追回欠款或认为通过正常诉讼渠道难以及时实现权益,遂自己或邀约黑恶势力采取非法手段追债,导致民转刑案件增多。
     5、房地产纠纷及相关案件增加。因房价降低,销量减少,开发商、承包商拖欠工程款,农民工讨薪案件大量增加。
     二、金融危机给审判带来的影响
     1、案件调解难度加大。如涉企债务纠纷,欠款一方经营困难,资金难以及时到位,致使调解缺乏基础;而另一方又希望尽快挽回经济损失,保障自身正常运转,对拖欠一方的经营前景较为悲观,不愿意采用分期或延期付款方式调解结案。
     2、缺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由于此次金融危机来势凶猛,对经济社会影响较深,引发的新类型案件较多,而妥善处理涉金融危机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尚不健全,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基层法院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较大。
     三、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
     1、加强对金融危机引发案件的调研。转变思路,从“被动司法”到“主动服务”,组织人员联系重点企业,适时召开企业和金融机构座谈会,加大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法律服务与诉讼指导,帮助企业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及时解答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注重风险提示。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的矛盾隐患,通过司法建议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加强对农民工返乡后可能会出现的土地流转纠纷的法律和政策研究。
     2、提高立案人员的前瞻性处置能力。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加强诉前调解,主动做好起诉人的说服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立案之前,不轻易纳入诉讼渠道。
     3、针对破产案件非法律事务较多,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慎重把握破产案件的立案标准,注重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的运用,坚决维护职工利益,切实防止矛盾激化。
     4、妥处金融危机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因企业裁员、减薪引发的劳动争议,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邀请企业工会代表参加案件调解,保障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注意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生存与劳动者权利的平衡问题,既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体谅企业的难处,尤其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用工成本增加、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给企业生存“雪上加霜”。
     5、对企业慎重采取保全措施。遵循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灵活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通过联系建立企业互保制度,促使信誉好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一旦涉诉,避免受到大的冲击。对确已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要加大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力度,防止企业资产进一步流失;对仍在正常经营的企业,应尽量采取查封固定资产、允许使用不得转移等方式进行保全,尽量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避免因形式合法的刚性手段“搞垮”本可生存和发展的企业。
     6、努力促成金融危机引发的案件调解结案。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因案、因时制宜,加强法律释明,通过诉前调解、诉中调解、诉后回访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社会调解相结合,全程化、多渠道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确保企业资金尽快回笼,缓解企业生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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