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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09-11 11:39:46


 

    如何引导社会改变“法律纠纷就是司法纠纷、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如何实现不同的矛盾有不同的解决,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出口;如何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诉外调解的联动与协调;如何使大量社会基层矛盾纠纷在萌芽状态就得到及时、有效、公平、和谐地解决,实现小纠纷不出村、中等纠纷不出乡、大纠纷不出县,是新时期法院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当前,社会矛盾凸显利益主体多、关联因素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如果依靠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机制,许多社会矛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应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各种形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都应当在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
    通过调研发现,(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社会矛盾解决渠道单一,基层纠纷得不到合理有效疏导,“打官司”成为许多当事人的普遍选择,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更趋紧张、更加复杂(2)群众的思想观念不够理性,缺乏法律经验和习惯,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信心和动力不足。(3)基层组织职能弱化,没有足够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很难尽责地承担解决纠纷职责。(4)民间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容易反悔,权威性低。(5)代理律师基于经济利益考虑,希望矛盾纠纷通过法院诉讼解决。(6)个别当事人受官本位思想影响,对法院判决愿上访不愿上诉。(7)各种解决纠纷的机构衔接不好,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相互不能形成合力,有时矛盾纠纷解决结果存在差异。
    面临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的形势,一些非常简单的纠纷进入诉讼渠道,既造成诉讼压力增大和诉讼资源紧张,又造成了群众讼累和社会资源浪费。法院工作正在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首先,信访稳定的属人、属地负责,案件的承办法官和业务庭长要长期负责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信访稳定,防不胜防,影响心理健康。其次,法院人员增补缓慢,法官数量由于新老交替不断下降,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审判一线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审执压力增强,难免出现个别法官办案作风粗糙、忽视工作细节的现象,容易导致个别案件办案质量存在瑕疵、社会效果不佳。
    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解决纠纷,是法院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
建立完善以法院为核心的多元、文明、和谐的纠纷解决模式,这既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神圣使命,也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本质要求。积极引导社会改变“法律纠纷就是司法纠纷、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从基层源头抓起、从多元化格局入手,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注重疏导分流和形成合力,建立与“诉讼途径”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为不同的纠纷寻求最适宜的解决方式,形成独具特色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
    激活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各类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同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团体、专业人士一起,形成强大合力,既丰富了纠纷解决资源,又强化了各类主体作用,实现了纠纷分流疏导的多渠道。法院通过指导培训以及提供类型化、标本式案例,促进诉外解纷主体的纠纷解决能力和成功率,不仅增强了诉外解纷主体的成就感和积极性,而且使得基层群众更加信任和愿意选择合适的非诉解决渠道。
    畅通各种纠纷解决渠道。各种联络、资源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为各种解纷主体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奠定了制度基础,使得诉外解纷主体可以获得权威性的指导意见,增强了法院指导诉外纠纷解决的针对性。通过“诉调对接”,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直接引入诉讼程序,促进了审判活动与非诉讼程序的协调进行。尤其是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依法认可,对行业惯例和行政规范给予尊重,较好地处理了替代性纠纷处理结果与诉讼解决纠纷效力的衔接。
    导经济便捷地化解纠纷。诉讼、民调和仲裁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基层群众逐步摒弃将权利意识等同于诉讼意识的偏见,不再过于依赖单一的诉讼来解决纠纷,更加主动、灵活地选择解纷之路,实现不同的矛盾有不同的解决,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出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为基层群众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使其坚持效益优先原则,以成本消耗为标准,充分考虑自身经济负担,选择效率高、成本低的解决方式,一些当事人不再选择诉讼的“独木桥”,真正实现了“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的效益”。
    提升整体司法效益。通过源头预防、中间环节疏导,过滤掉大量社会纠纷,非诉解纷主体与诉讼主体共同分担了化解纠纷、兑现权益、稳定社会的重责,缓解了司法资源不足,减轻了法官的办案压力。同时,审判力量得到有效整合,使法官腾出精力潜心研究审判,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做出的裁判也更加贴近案情实际,当事人服判息诉率明显提高,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最大功效。
    三、可供参考和选择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实践中,法院要引导法官把“胜败皆服”作为第一追求,把“定纷止争”作为第一目标,把“促进和谐”作为第一责任,自觉地把协调机制贯穿到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通过合理运用调解或撤诉方式化解纷争。坚持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基本定位,把司法功能向诉前拓展、向判后延伸,拉长司法服务“链条”,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努力实现平衡利益冲突、社会各方满意的“双赢”目标。
    1、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搭建“合力平台”,党委对基层纠纷解决情况统一实行“绩效考核”。
    2、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搭建“对接平台”。法院建立与调解组织的联络制度,人民法庭设立“指导人民调解办公室”,安排专职法官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人民调解文书分析、评阅制度”,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或观摩庭审,增强调解人员的法律业务能力。
    3、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搭建“引导平台”。法院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加大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通过介绍仲裁、调解、协商等非诉解决方式的基本情况和经验做法,使公众了解非诉解决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相对于诉讼程序所具有的迅速、经济、简便的优势,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理性的解决纠纷的观念,权衡利弊,逐步认同,并自觉地选择非诉方式来解决纠纷。
   4、推动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法院建立“基层情况反馈制度”、“法院信息通报制度”,人民陪审员对所在地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疏导,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5、推动行业、专业人员作用的发挥。法院受理专业领域内的纠纷,其处理往往有赖于技术鉴定和行业标准。为此,法院与行政机关建立起“双向协调制度”,对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特定行业的纠纷,一般由业内专家作为解纷主体,确保这些纠纷得到一个权威的、符合专业性特点的公正结果。对已经成诉的纠纷,法院吸纳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的专业人士参与案件调解处理,以达到疏导解决纠纷的目的。
   6、推动律师(法律工作者)作用的发挥,与律师协会共同建立起“联系沟通、协力解纷”的工作机制,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经验的优势,通过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活动,促使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自治解决。
   7、整合社会力量,建立完善从村委、居委,到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再到市行政职能部门的多级联动、逐级推进的大格局,引导多元化解纷主体广泛参与,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
   8、建立资源共享、信息反馈机制。法院发挥司法资源优势,利用司法裁判结果的权威性,主导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组织法官对典型案例分类整理,提供给基层组织,作为解决纠纷时的参照。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涉及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等方面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案例;向劳动保障、卫生、交警等行政部门提供涉及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方面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党政部门以及在村庄、社区等基层单位建立起信息点,基层调解人员兼任信息员,在群众与法院之间构建社会矛盾信息反馈网络。
   9、建立优势互补机制。行政职能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具有专门知识和特定社会经验,熟悉纠纷生成原因,他们参与调解,让当事人信服。建立民调网络和委托调解机制,发挥各自的互补优势,引导不同类型的案件由不同的组织或部门进行解决。
   10、法官广泛开展法官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五进”活动,通过深入矛盾集中部位,走近各类解纷主体,帮助完善预防机制,使多元化纠纷解决网络更加严密。
   11、在城区居委会设立“法官联系点”,方便社区居民随时联系、咨询、立案和诉讼,对当地居民中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偶发性矛盾纠纷,与有关组织和人员协同配合,依法及早地予以调处化解,选择典型案件在联系点就地开庭、以案讲法。为了方便基层群众“打官司”,在行政村设立固定“巡回审理点”,通过基层“流动法庭”、“假日法庭”、“车载法庭”,坚持巡回办案。同时,开通“法律热线电话”,发放“便民服务联系卡”,提供“诉讼指南”材料,扩大司法覆盖面,形成“法律下乡”的“全天候”机制。
   12、对部分简易案件设置非诉调解前置程序,并委托有关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可试行在婚姻家庭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因工伤事故或交通事故引发的,且权利义务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等类案件上设置非诉调解前置程序,规定这几类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纠纷发生地,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非诉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建立“庭前调解方式选择告知制度”,在立案时告知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对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应及时移送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在15日内处理完毕。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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