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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调解程序的制度设计

  发布时间:2009-09-11 11:32:33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全面推开以来,许多法院试行了“一步到庭”或“直接开庭”,这种做法完全否认审前准备工作,基本上消灭了审前调解的可能性,已不适应目前法院案件激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有鉴于此,各地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结合立案审判工作实际,拓展调解工作新领域,探索了诉前调解模式和庭前调解模式等调审适度分离的调解新模式,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前司法实践,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化解社会矛盾。为此,我们需要从制度层面对其进行探索,以更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为行文上的方便,本文中将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通称为审前调解。
    一、审前调解的机构
为促进调解工作的集约化效果的形成,应成立独立的调解机构,使其成为调解工作的主持、组织和管理机构。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可以采取在法院立案庭分别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受法院委托主持诉前调解,设立法院审前调解机构主持庭前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共同进行审前调解。
   (一)人民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在我国实行多年,已建立起深入到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基层人民调解网络,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尤其在解决婚姻家庭和相邻关系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立案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诉前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可以借力于基层人民调解网络,将民事纠纷分流,解决于社会基层组织,实现了法院和基层政府组织在调处民事纠纷工作上的良性互动。
人民法院可与当地司法局进行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其业务受法院和司法局共同指导。调解人员由双方共同从退休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和有威望、具备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资格的社会人士中严格考察选聘,以形成法律专业力量与人民调解力量的融合和优势互补。
   (二)法院审前调解机构
根据目前我国法院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为更好地组织、协调一审案件的庭前调解,应在立案庭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审前调解机构负责庭前调解。该机构可根据法院实际设置若干名专职调解法官。关于调解法官的配备,应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专长,尽量让调解能力强的资深法官从事调解,这样可以实现法官依其专长分流,同时还有利于实现审判事务分工机制的改革。为使调解的开展依法进行,需要建章立制,明确调解法官的职责,对专职调解法官的权限进行详细规定,限制其自由裁量的程度,对调解法官的调解权限、调解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调解的审查确认、调解案件范围、调解地点、调解期限等进行规范。
    二、审前调解的启动
   审前调解从本质上说属于合意解决纠纷机制,可以依下列三种方式启动:1、合意启动。这是审前调解最主要的启动方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是否启动审前调解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审前调解,则法院不得强制启动该程序。合意启动还可分为三种情况:(1)申请启动。即由当事人在案件立案后向法院申请适用审前调解而启动。(2)征求启动。即经法院或审前法官征求当事人同意后而启动。(3)建议启动。即经审前法官建议当事人同意后而启动。2、半强制启动。即审前调解程序的启动不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必要条件,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适用,法院即可启动该程序。适用这种启动方式的案件应当限制在当事人之间缺乏对等性,并在诉讼领域内带有强烈的公益性色彩的案件。如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受损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在这些特殊的侵权领域里,原告往往处于证明的危机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赋予其选择审前调解的权利,一旦其提出申请,对方当事人就有参加调解的义务。建议立法明确规定此类案件法院可半强制启动该程序。3、强制启动。即对某些特殊案件,法院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强制启动该程序。如离婚案件,调解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三、审前调解的运行
    首先,立案庭在收到立案材料或立案期间内,向当事人发送“同意诉前调解书”,在当事人签字同意后,将案件交由人民调解室先行调解。在立案期间内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协议书进行确认的,可在办理立案手续后由法院审前调解机构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由法院审查立案。其次,在案件立案后,由调解法官在准备程序中对案件再次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既可以由当事人撤诉,以由法院作出调解书。再次调解不成的,则将案件转入有关业务庭,进入庭审程序。进入庭审程序后,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开庭前适时做好调解工作。在庭审以后的阶段内,法官仍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随机调解。
    调解法官在审前调解中,应注意与庭前证据交换相结合,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调解。证据交换本来就是庭前准备的内容,它以交换、保全、固定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目的,调解只是证据交换的副产品。通过证据的交换,双方当事人获得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同时根据调解人员对法律的解释促使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结果有明确的预期,并对选择调解或判决的解纷方式以及在调解中妥协让步的底码予以确定,使调解者和接受调解者都能做到心中有数。当调解不成时,可以将记录交换过程的笔录作为固定当事人证据的材料用于庭审,从而使庭审能够有针对性的简练的开展。因此,以庭前证据交换为载体开展审前调解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四、审前调解的配套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审前调解的功能,实现减少诉讼环节和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调解制度的改革必须与审判方式改革的其他措施相互结合,完善配套机制。
    一是在调解的启动机制上建立劝告调解制度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一开始时,对调解有种种顾虑,对调解的积极性不高,在这种情况下,立案人员要善于而且也有必要做一定的思想工作,依法履行释明义务,帮助当事人澄清模糊认识,提示诉讼风险,劝告其积极参与审前调解。
    二是确立调解时限制度,避免久调不决。对于由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的诉前调解,应在立案审查的7日内完成;对于立案后由法院审前调解机构主持的调解,原则上应在15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如果当事人不能在上述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审前调解法官应宣布终止调解活动,案件移送业务庭开庭审理。
    三是探索和调解有关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可以考虑建立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程序分段收取的制度,规定在庭前调解、庭审时调解与庭审后调解受理费相应的减少,减少的金额按照时间前后逐级递减,以此激励机制促进审前调解成功率的提高。
    四是制定具体的罚则。在当事人选择接受审前调解程序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可以给予罚款的制裁。在调解之前可以命令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事项,不服从该命令也可以处以罚款,从而确保审前调解程序的顺利进行。
    五是给予参加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的调解员以物质和精神激励。由财政设立专项基金,对于在人民调解工作室从事调解工作的个人,按照一定的标准或者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津贴。这样,激励更多的人员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纠纷解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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