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怀疑其妻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欲伺机报复,遂与妻子定计敲诈受害人,将受害人殴打致伤,逼迫其写下欠条,最终落入法网受到应有的惩罚。2015年3月26日,义马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6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以被害人张某某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让妻子李某某将张某某约至自家经营的义马某宾馆内。期间,刘某某以棍棒抽打、脚踢、烟头烫的方式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并致其轻微伤,随后,刘某某又以给妻子看病为由,迫使被害人张某某于当日打下两张欠条,共计9万元,次日被害人报案。
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威胁、殴打,迫使张某某打9万元欠条两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其打9万元欠条,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