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沉迷炒股诈骗 一家三口入监

  发布时间:2015-04-21 17:11:09


    一家三口沉迷炒股梦想一夜暴富,赔得倾家荡产,仍执迷不悟,三年来编造各种事由骗取他人资金200多万元,继续炒股、炒外汇,结果血本无归,全家人入牢坐监成囚犯。2015年1月30日,义马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李某十一年、七年、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处罚金50000元、30000元,并责令三被告退赔违法所得。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父女自2011年,开始沉迷于炒股、炒外汇,将其家中钱财赔光,被告人魏某某非但不规劝家人收手,仍帮丈夫、女儿筹集钱财继续炒股。王某某、李某某、李某虚构其家做木材生意、开板厂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隐瞒其住房系租赁的真相,用该住房向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抵押借款,在明知无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款形式陆续骗取邢某某、艾某某等21名被害人资金,该三人诈骗所得资金由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用于炒股、炒外汇全部亏损,截止案发,多数资金不能偿还。其中王某某参与骗取资金176.9万元,李某某参与骗取资金35万元,李某参与骗取资金42万元。

    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某某诈骗176.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某诈骗35万元、被告人李某诈骗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所起作用予以区别量刑,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数额176.9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数额35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罪数额42万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责任编辑:白 毅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