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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场倒车致人亡 过失责任应承当

  发布时间:2015-03-31 16:02:47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大多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无独有偶,驾驶员刘某某在煤场倒车时,不慎将他人相撞,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的事故。2015年3月16日,义马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9月23日11时30分许,在义煤集团千秋矿煤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倒车时,与煤场内另一车驾驶员高某某相撞,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义马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经义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高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高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3000元,得到其家属的谅解。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及时报警,在现场积极救助伤者,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肇事经过。

    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义煤集团千秋矿矿区内的煤场,驾驶机动车倒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白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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