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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闹事入牢监 受到刑罚后悔晚

  发布时间:2015-01-28 10:55:07


     工作闲暇之余,亲朋好友小聚喝几杯小酒,互通有无畅叙友情本无可厚非。但被告人齐某某等酒后几人又到歌厅狂歌狂饮,结果酗酒闹事受到刑罚,悔恨不已。2015年1月16日,三门峡义马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齐某某、李某、郭某与其朋友聚会本已尽兴,但酒后齐某某等又到义马一KTV喝酒唱歌,后因酗酒失控将所在KTV包间内的烟缸、高脚杯、桌台等物品损坏,继而又将KTV走廊内一装饰花瓶碰坏,在与KTV工作人员争执损坏物品赔偿期间,该三人与经过走廊的张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经义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齐某某、李某、郭某、张某、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齐某某、李某、郭某与KTV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KTV物品损失共计6000元。2014年4月17日,与被害人张某、王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且得到被害人KTV、张某、王某某的谅解。

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李某、郭某酒后在公共场所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齐某某、李某、郭某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且系初犯,量刑时均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齐某某、李某、郭某酒后滋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责任编辑: 白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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