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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他人法不容 砍伤家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1-28 10:53:56


    众所周知,家庭成员之间因生活琐事拌嘴争执在所难免,应该互谅互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被告人刘某某却因生活琐事与妻子争执,继而与妻子、儿子相互厮打,失去理智将母子二人砍伤,结果触犯法律受到惩罚。2015年1月16日,义马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妻子杨某某因生活琐事,在家中发生争吵,杨某某打电话告知其儿子张某某。张某某当晚23时赶到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手持菜刀将杨某某、张某某的头部砍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某赔偿杨某某、张某某二人各项经济损失85000元,且得到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谅解,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申请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杜某某从轻处罚。

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某某能当庭认罪悔罪,其亲属对二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量刑时均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杜某某因家庭纠纷,不能理智处理,持菜刀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责任编辑: 白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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