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汽车驾驶员将一行人撞伤后,却弃车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因救治无效死亡。2015年1月12日,三门峡义马市人民审结这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豫一轿车沿310国道义马地段由东向西行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2014年5月12日,陈某某到义马市交警大队投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因该交通事故致特重度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后因救治无效陈某某于2014年10月26日死亡。
另查明,2014年8月27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通过其亲属已向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56万元。2014年11月3日,陈某某的近亲属常某某、陈某某等于向法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从宽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