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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和谐调解人身损害赔偿案彰显社会关爱

  发布时间:2009-09-11 09:40:25



   7月22日,我院民二庭经过不懈努力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当庭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5月份,原告郭亮在义马市某电厂施工期间,不慎从3米多高的平台上坠落,造成下肢瘫痪,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郭亮是一个收养儿,家里还有一个妹妹,全家四口人,父母和妹妹均无工作,家徒四壁,靠政府低保救济维持生活。事故发生后,工程承包商只付了郭亮部分医疗费,见治愈无望且花费过高因而就不愿再支付有关费用。今年3月份,郭亮无奈将工程承包商等三被告诉至我院,要求赔偿60余万元。该案涉案被告多,诉讼标的较大,案件调解难度大。我院民二庭受理此案后认真细致分析案情,理顺原被告相互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寻找解决矛盾的突破口。承办法官顶着烈日,冒着酷暑多次陪同三个被告到洛阳看望郭亮,给予精神安慰,使受害人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并不失时机耐心细致做三被告的思想工作,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爱、救残助困的社会公德,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大局,多角度进行说服教育,努力不懈进行调解,使其明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自觉履行赔偿。承办法官这种锲而不舍、一心为民的敬业精神,使原被告双方深受感动,都互谅互让做出了让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7月22日达成了调解协议,三被告除已支付受害人郭亮11万元医疗费外,再赔偿原告郭亮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庭履行了首批赔偿款8万元。这起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最终得以圆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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