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09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沿义马市朝阳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义马市第三中学南3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郑某某相撞,造成郑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戴某某及时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在住院期间主动配合救治并悉心照料,使受害者家属深受感动。2009年6月12 日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义马市交警大队认定,戴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09年6月13日被告人戴某某与受害人郑某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6月19日经义马市交警队确认并已履行完毕。2009年6月17日被告人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是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进行了赔偿,且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结合全案,决定给予被告人戴某某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戴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