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审结一起涉及巨额彩礼返还的婚姻纠纷案,依法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判令原告汪某返还被告晁某彩礼70310.36元。
2008年11月,原告义煤集团某矿女青年汪某,经人介绍与本单位的被告晁某相识,被告给原告定婚礼金6000元,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原告得知晁家结婚心切,汪某要求送大礼现金12000元,另外还得买三金、购新房,晁家答应一一照办。后因一时未能买到合适房子,原告提出购房款必须现在交她保存。被告父母无奈将5.5万元存折及利息900多元交给媒人,送给原告汪某作为结婚彩礼,又陪同原告到县城购买了价值4300元的三金一套(钻戒一枚、项链带坠一条及耳环一对)。2008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正式确立夫妻关系。2009年1月17日,汪晁二人按照当地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那天,原告汪某向被告晁某索取5771元下轿礼金后,方才下车与被告步入婚姻的殿堂。晁某的父母企盼着儿孝媳贤,子孙满堂,乐享天伦。谁料蜜月刚过,2009年2月19日,原告便以与被告性格不合为由,将成婚先后索取的财物9万余元及衣物席卷一空,仅给被告留下几个被子,从此一去不归。2009年4月份,因胎死母腹,原告汪某住院终止妊娠,被告晁某及父母要求到医院照顾护理,均被原告和家人拒绝。2009年5月1日,原告汪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晁某告到法院,以感情不和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从恋爱到结婚,只有两个多月,双方缺乏感情基础,被告是一个普通个人家庭,巨额的婚前彩礼,导致了被告生活困难,且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部分应依法返还,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