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贼难防”。义马市新市区刘老汉的5000元存单不翼而飞,但他作梦也没想到,盗贼就是自己的未婚婿薄某某。2009年6月4日,义马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薄某某与刘老汉的女儿刘某二人已相爱多年,转眼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刘老汉和老伴对这门亲事也非常满意,原打算今年五一让他们成亲。刘家也把薄某某当作自家人看待,因此,也未存戒备心理,薄某某在刘家进出非常自由。2008年12月份,被告人薄某某与女友刘某外出打工回家,准备回老家过春节。2008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薄某某在义马市珠江路蓝天宾馆后被害人刘老汉家,趁无人之机,将刘老汉放在抽屉中的一张5000元存单偷走。当天中午,被告人薄某某到义马市“花园富源”摩托车店,以忘带身份证无法取款为由,骗取店内服务员侯某的身份证和侯某一起到义马市信用社香山街营业点,将存单内的5000元取出,用其中的4800元购买一辆大运摩托车,骑回河南省郸城县老家藏匿。案发后,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义马市“花园富源”摩托车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薄某某在开庭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应视为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义马法院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薄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