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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盗竟去盗车 己受害岂能害人

  发布时间:2009-09-10 16:31:04


     被告人李某因摩托车丢失便与朋友联手盗窃他人摩托车,谁知伸手被捉。义马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等2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
      200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因看管不当,不慎摩托车被盗,李某对盗贼恨之入骨,不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争取及时侦破,而是采取报复手段盗窃他人摩托车。2009年3 月31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在义马市珠江路东段幻逸网吧门前,顺手牵羊将被害人赵某停放的一辆价值1350元的济南轻骑激风助力车盗走。2009年4月1日14时许,二被告在义马市人民路交通旅社下销赃时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退回,并返还失主赵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某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义马法院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二被告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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