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万小丽在陪唱时拒绝陪客人过夜后,遭到客人羞辱,不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采取报复手段盗窃客人财物,由受害者变为害人者,结果触犯法律被义马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2009年6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万小丽在义马市某KTV包房陪客人刘某唱歌时,刘某余兴未尽,向被告人万小丽提出陪其过夜,被万小丽拒绝,刘某觉得没面子当众恶言羞辱万小丽,使其非常难堪,无地自容。于是,被告人万小丽怀恨在心,遂趁被害人刘某不注意,将其放在桌子上的装有现金900余元钱包盗走。
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小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万小丽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