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车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0元 ;判处被告人靳某分别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3月9日晚,被告人靳某某同王某(另案处理)在义马市新区办事处办公楼后,将被害人宋某停放的一辆大阳牌DY150ZH-5型摩托车盗走,停放在渑池县某煤矿民工大院内。3月10日晚,经被告人靳某介绍,王某将盗窃的摩托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张某。经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4700元。另查明:被告人靳某于2003年4月19日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和介绍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靳某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在五年内又犯新罪,虽构不上累犯,但应酌定从重处罚。在庭审过程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据此,遂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三被告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