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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基本对策

  发布时间:2014-08-14 09:16:52


   在近几年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越来越繁重,它不仅大量耗费了审判干警的时间和精力,还引发许许多多的上访案事件,逐步成为影响刑事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羁绊,成为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不良因素,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形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规定使然。我国《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加之我国司法改革推行的量刑化标准规范化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20%以下的调节比例。这样就把民事赔偿的调处工作引导或者集中到刑事审判阶段,人们把审判结果和调处工作机械地并列在一起。被告人及亲属为了求得从轻处罚,把刑事赔偿的环节放在审判阶段;二是被害人滥用诉权使然。在现实情况下,被害人抓住被告人及亲属急于求得从轻处罚,特别是适用缓刑措施,而向被告人或家属索要高于实际损失数倍甚至数十倍的高额赔偿请求,成为导致民事赔偿调处工作难度加大,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佳的首要因素。也容易在社会上产生“花钱买刑期”的不良影响;三是在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对民事赔偿的调处工作重视不够,调处力量较少配置。这种状况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有关部门认识片面,以为自己的主要任务是搜集证据,准确定性,自己的主业就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化解社会矛盾,及时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悔罪表现,则是自己的副业,是法院的工作。况且,民事赔偿的调处工作难度较大,易引起双方当时人的误解,言语稍有不慎,双方当事人就可能上访闹事,因此,大家也就不愿过多地去做民事部分的调处工作。

   目前,绝大部分民事赔偿工作都集中在刑事审判阶段,刑事法官不得不投入大量的精力去调处民事矛盾,不仅让当事人感觉法官在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而且也容易使人产生刑事审判法官不是在审查证据,使用证据,而是在寻找证据,没有正确履行审判职责的想法。如果不改变这一状况,未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效果及审判秩序将不容乐观。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通过工作考评及立法等措施,将民事赔偿的环节引导、分流至侦查起诉阶段,把该项工作做为取证的一个重要方面来对待。二是通过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刑事政策,来限制被害人民事赔偿诉权的滥用,从严把握适用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刑事法律规定。如若被告人或亲属及时将依法认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送至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仍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或者适用缓刑;三是将法院民事赔偿的调处工作放在审查立案阶段,主审法官一般不再主动涉及该项工作,而是重点审查该证据的合法性,合理使用相关证据,依法对民事赔偿部分作出判决。四是明确刑事审判的民事赔偿标准,并且要求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害人重新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求的,民事审判的法律适用应与刑事审判对该项诉求适用法律赔偿标准的一致性,杜绝当时人企图通过民事诉讼而获取更大不法利益的可能性,减少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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