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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常见法律程序问题解答(一)

发布时间:2009-09-10 10:23:59


    第一、诉讼管辖问题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民事案件(法律特殊规定除外)。
   
    2、起诉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诉讼参加人的权利问题

    1、公民可作为诉讼之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二者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2、相关权利: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庭审的辩论;进行法庭陈述;请求调解、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复制本案的法律文书。

    3、原告可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4、离婚案件当事人已委托律师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原告如认为被告可能会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出现经济状况恶化等原因,致使在诉讼完毕后执行时难以执行的,则可以向受理法院提出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与诉讼请求的数额相当)的担保(现金或其他形式)。一审法院在审查批准后,作出裁定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中与诉前两种形式)。

    2、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其他方式。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3、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须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还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其他情况紧急情况。

以上须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义务人有履行的能力。


     第四、关于诉讼费用的问题


详略。参见: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第五、执行程序

    1、对于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公民的:一年;法人的:6个月(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末日起算)。

    2、执行中,双方可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一方不履行的,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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