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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致人损害

  发布时间:2014-04-01 08:33:29


    被告魏某和张某为逃避监管,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规开办一无名砖厂,非法经营,因管理不善,疏于安全生产防范保护,酿成生产事故,致人伤残。二被告相互推诿法律责任拒不赔偿,被受害者告上法庭。2014年3月15日,义马市法院审结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和魏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46776.9元。

    2013年5月14日,原告张某某经人介绍到砖厂干活,负责传送砖坯。 5月16日,原告在把砖传好后,拿锨去铲落在地上的水泥和石子。突然,锨把被砖机的推砖器夹住,把原告绊倒在砖机上,胳膊被卡在推砖器上(砖机没有防护罩),被推砖器的三角铁夹住致伤。经司法鉴定,原告张某某构成七级伤残。庭审中,被告魏某辩称:事故是原告自己不小心造成的,砖厂没有责任,不应赔偿。被告张某辩称,魏某是该砖厂的老板,是实际责任人。张某只是给魏某帮忙的,不应承担责任。另查明,被告魏某系被告张某的侄女女婿,有亲戚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建厂至发生事故期间,张某一直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认定二被告为共同经营,系合伙关系,均是赔偿义务主体,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二被告经营的砖厂提供劳务期间受到伤害,二被告作为砖厂的经营者,对砖机没有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没有给务工人员提供安全的劳动活动场所,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笔者感言:曾有几何,山西黑砖窑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时至今日,黑砖厂主利欲熏心,无视农民工生命权,违规经营,致人伤亡的恶性事件仍时有发生。此类事件折射了当前部分农民工权利无保障、尊严被辱没、利益遭侵害的境遇。亡羊补牢,犹为未晚。在此,笔者奉劝某些私企老板切莫漠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视农民工如草芥。要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意识,规范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杜绝此类事故不再发生、悲剧不再重演。无容置疑,杜绝黑砖窑事件的关键在健全完善长效的监管机制,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的各项权益,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的当务之急。在当今尊重人权、崇尚公正、谋求和谐的时代背景下,我们的政府和社会有责任、更有义务,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的各项权益,把农民工从各种不公正的“囚笼”中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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