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义马市人民法院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落脚点,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力度,努力化解各类矛盾,取得显著成效。近日,该院民事庭法官经过不懈努力,化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依法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建筑工头施某承包了河南某建筑公司义马项目部部分工程,工程完结后,河南某建筑公司义马项目部得到了全部工程款项,项目部也随之撤销,拖欠施某工程款20万元。经过多年交涉未果,2012年6月,施某一纸诉状将该项目部诉至法院,要求河南某建筑公司义马项目部支付所欠工程款,追究河南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中,施某撤回了对项目部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河南某建筑公司支付所欠施某200000元工程款,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案发回重审后,承办法官经审查,将河南某建筑公司义马项目负责人张某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张某确系河南某建筑公司在义马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另查明,2009年,张某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本案原告施某,但未签订有关书面合同,工程结束后,未给施某进行相关结算。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施某虽不能证明与建筑公司形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施某分包被告部分工程是双方不争的即成事实。针对这种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向原告施某辩法析理,告知诉讼风险,同时对二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耐心细致的劝导调解,最终促使原、被告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张某对原告施某分包工程予以认可,除已经支付了的10000元,张某于2014年6月10日前支付施某工程款190000元,施某放弃对河南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对该案的处理均表示满意,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起历时五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恩怨烟消云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