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装工人触电身亡,因赔偿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原告父母一纸诉状将二被告某公司及供电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二被告是否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三门峡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原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2012年7月13日下午18时许,原告之子李某在一家杂货店安装广告牌时,被上方的高压电击伤致死,该高压线系被告所有,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2927.5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安装广告牌并非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某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的人身损害是不可抗力所致或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某公司作为高压线路产权人应承担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而供电分公司是某公司的分公司,系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李某事发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安装过程中未周围环境安静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其过错应抵偿被告某公司部分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受害人李某、被告某公司所处的地位和承受能力,酌定原告承担40%的责任,某公司承担6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52495.05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当前安装施工中,大多数安装公司疏于管理冒险作业,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法官提醒,安装工程公司应珍惜员工生命,重视安全管理,不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并加强员工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教育,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