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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提示书

发布时间:2009-09-10 09:34:56


 

  为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帮助其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并力求避免不必要损失,根据法院规定,现将诉讼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如下:

 1、 诉讼时效的风险。提起诉讼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超过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2、 诉讼请求不当或不完全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当,主要指诉讼主体不当,将承担被依法驳回起诉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将承担不完全部分被依法认定为放弃权利的风险;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将承担被依法认定为放弃权利的风险。

 3、 不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及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或不提供担保的,将承担依法不予立案、不予审理、不予保全的风险。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由原告起诉时7日内预交。当事人应当合法、合理地确定诉讼标的额,如金额过高,则将承担超过裁判支持部分的诉讼费用的风险。

 4、 不能提供证据或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

 5、 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将不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由举证方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风险。

 6、 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不能提供原件或原物时应予说明)。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致该证据无效的法律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必须亲自到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依法不予采信的风险。

7、 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予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

 8、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将不予调查收集,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

 9、 不按时到庭或中途退庭的风险。不能按时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活动或不经准许中途退庭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说明理由。不能及时说明的,原告将承担被视为自动撤诉的风险,被告将承担被依法拘传或缺席审理的风险。

 10、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承担诉讼成本过高、难以执行等风险。

 11、上诉、申诉期间的风险。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则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将承担丧失上诉权的风险;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诉,逾期不申诉,将承担丧失申诉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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