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1日,在三门峡中院召开的1—5月份干警业绩量化会上,李志增院长强调要依法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经常出现许多案件代理人以公民身份从事有偿诉讼代理活动。公民代理人与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三足鼎立,共同分享着法律服务这块诱人的蛋糕。因这个游走在法律缝隙群体的素质参差不齐,加之监管手段的缺失,其弊端日渐显现,这不仅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给正常的司法秩序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公民代理人大多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没有获得相应的法律从业资格,多数曾因自己是案件的当事人而“久病成医”。靠着对法律的一知半解,生搬硬套报纸上的相关案例,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提不出合理的代理意见,在法庭上常纠缠于一些细节问题,在庭审中的陈述故作慷慨激昂,言辞犀利,骗取当事人的感情认同,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其代理的案件不能胜诉时,往往污蔑法官、诋毁法院以推卸责任,且经常鼓动当事人通过上访、信访等非正常渠道解决纠纷,破坏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扰乱正常的司法程序。
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作了专项规定。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之外,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团体推荐的公民。李志增院长在会上强调,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承办人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条件的,一律不允许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通过对代理人资格的严格依法规范,一定程度上能够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保持正常的司法秩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