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新闻摘要

义马市法院文明创建谱新篇

  发布时间:2013-05-27 11:19:44


 

    2012年以来,义马市人民法院以再创省级文明单位为契机,明确“围绕审判抓创建,抓好创建促审判”的指导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丰富载体,创新内涵,取得了精神文明创建新成果,今年再次被河南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一是抓好班子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多年来,义马市人民法院党组始终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多次召开会议研究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明确创建目标,完善创建措施。明确党组书记、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选调得力人员,充实文明办,具体组织实施。二是将创建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三是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任务要求,细化量化,分解到庭室,责任到个人,使每位干警做到“四个”明确,即:创建规划明确、创建目标明确、创建标准明确、创建任务明确。义马市人民法院上下一盘棋,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形成了人人参与、分工负责、整体推进的创建格局。

  二、丰富创建内容,开展创建活动。一是深入开展学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和学唱做活动。邀请道德模范、有关领导和专家为干警讲授道德文化、文明礼仪知识,着力培养和增强干警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良好作风。积极组织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及首届“孝悌楷模”评选活动。先后推荐3名干警参加市里评比,2名同志受到市文明委的表彰。开展了向雷锋同志学习活动,组织干警进村入户,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二是认真开展文明细胞工程建设。开展了“文明干警”、“文明庭室”及“文明家庭”标兵的评选活动,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表彰,形成了人人参与“争先创优”的氛围。三是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教育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节日期间,积极倡导文明、和谐、喜庆、节俭的节日理念,围绕辞旧迎新、团圆平安、孝老爱亲等主题,走访离退休老干部,慰问空巢老人。清明节,法院组织干警到烈士陵园扫墓,缅怀英烈,接受教育,洗涤灵魂。四是积极组织干警参加“文明中原大讲堂”活动。邀请道德模范巡讲团做专题演讲,组织干警参加“文明中原大讲堂”国学讲座,提高了干警文明素质。领导班子成员和文明办人员每月一次给干警讲授文明知识课,规范干警的言谈举止,提升全体干警的道德素养。五是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献爱心活动,大力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干警向灾区捐款捐物,奉献爱心;关爱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组织干警深入社区,给他们送去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具;引入未成年人圆桌审判机制,聘请爱心大使、社会调查员参与案件审理,从不同角度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关注特殊群体的司法需求,对近30名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为67名特困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基金20.3万元。

另外,义马法院还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鼓励干警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开展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球类比赛、棋类博弈、拔河跳绳等,让干警在娱乐中放松身心,增强团结;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投资近7万元建成了独具特色的法院文化长廊,增强了法院文化氛围;擦亮窗口,优质服务,投资2万元对立案大厅进行了改造,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加强创建阵地建设,先后投资3万多元分阶段对原有的荣誉室、图书室、活动室、文明学校进行了整修,充实完善了内部设施;倡导文明节俭风尚;开展“不剩饭、不剩菜”文明餐桌行动和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活动,制作“温馨提示”,张贴于办公桌旁、洗手池边,引导干警树立节能降耗意识,在每个细节中体现绿色、低碳、环保新生活。

  三、开展结对帮扶,共建清洁家园。文明共建是文明单位创建的一项重要细胞工程,义马市人民法院按照义马市文明委和扶贫办的要求,大力开展文明共建、结队帮扶系列活动。一是组织帮扶送关爱;实行院领导联系点和科级以上干部包户的对口帮扶制度,义马市人民法院每年向贫困家庭发放救助金千元以上;二是扶贫帮困送温暖。积极号召全体干警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主动为困难职工送去米、面、油,让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三是以“清洁家园行动”为载体,帮助社区硬化村内道路,完善保洁制度,改造卫生设施,使村容村貌有了明显改观。

   四、创建成效显著,彰显司法为民。文明创建旨在增强干警为民意识,推动整体工作开展。法院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扎实有效推进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和审判工作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审判管理,强化综合治理,提升保障能力。通过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和效率意识,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真正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满意。

责任编辑:刘迎宾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