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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花式”放炮致人伤,侵权责任谁承担?——义马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健康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4-19 18:48:52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燃放烟花爆竹作为我们庆祝新春的传统习俗之一,也是很多小朋友心中对年味儿的期待。但是在这“噼噼啪啪”的幸福声响中,却潜藏着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0日,春节将临,人们都沉浸在喜迎新春佳节的气氛中。当晚八时许,原告杨某某驾驶出租车在路边等候客人,年仅13岁的被告马某某燃放的雷子炮不慎飞入车内,瞬间爆炸。爆炸造成杨某某左手和左腿多处炸伤,车辆多处受损,导致原告无法驾驶车辆。后经派出所组织调解,因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无果,原告杨某某一纸诉状将被告马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722.86元。







法院审理

义马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本案被告马某某系未成年人,因燃放炮竹时未选择在安全空旷的地区导致他人受伤,同时由于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被告马某某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先是为被告马某某的监护人进行了一次暖心的普法,以争取案件调解的主动,达到释法解疑、消除壁垒的目的。同时法官也同原告将诉讼请求进行梳理,再次判断是否合理合法。经耐心普法解疑,原被告双方很快转变了态度,消除了疑问,积极主动地面对矛盾和问题,相互之间取得了充分的谅解和宽容。最终,原告对诉讼请求做出了调整和让步,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某损失6000元,并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燃放烟花爆竹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儿童天性喜爱玩耍而自我保护意识、风险预判能力较弱,父母等监护人理应尽到法定监护责任,加强儿童安全保护意识教育。否则,若发生伤害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王晓菲 赵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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