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和谐提示您,在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当依法递交以下材料,以确保您的案件能尽快得以执行:
1、申请执行书。内容包括: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通联方式、工作单位及详细地址;申请执行的依据、请求执行的具体要求(应以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具体数额为准,申请执行的数额一般应与判决数额一致。如果申请的数额小于判决数额的,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判决主文有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的,方可申请执行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29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无须申请)。申请人应依据法律文书在申请执行书中载明执行标的,无标的的应写明执行事项,以及诉讼、保全等相关费用。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有诉讼保全的,还须递交诉讼保全裁定书。要求提供法律文书原件,如果法律文书原件已破损、丢失,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原办案机构的印章,确认无误。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原办案机构出具,内容包括该法律文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时间、生效时间等。
4、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身份证上的姓名与法律文书载明姓名不同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5、授权委托书。申请执行人如果委托代理人代理执行的,还须提交双方签字认可的授权委托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本人和委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委托相关手续。未成年人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但须提交户口薄、身份证等能证明双方关系的文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申请执行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原因无法独立办理手续的,受委托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办理立案。未经法院审查的委托手续,法院立案时不予认可。
6、诉讼费结算票据。申请执行时,对未办理退费手续的,可以申请法院在执行环节对诉讼中垫付的、判决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予以一并执行,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在立案时应提交相关费用的结算票据。已办理退费手续的,不得重复申请执行,但应在备注中注明。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还应当提交一些具体的材料,如:继承人或权力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应附举证清单)等等。
所有提交材料一律用A4纸,确保提交的材料平整、整洁,不得出现铅笔、圆珠笔、红笔涂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