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暇约三五好友或带家人一同出游放松,岂不美哉?想要乘兴而出,尽兴而归,出行安全可是重中之重。
基本案情
为放松身心,徐某及其家人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的一日游,为体验更多游乐项目,徐某带着小孙女乘坐了行程外的过山车自费项目,乘坐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徐某肋骨受伤,因与旅行社协商无果,徐某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过山车项目不在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之内,原告徐某在被告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自行乘坐自费项目受伤,但旅行社在徐某乘坐过山车时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酌定其对徐某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旅游出行人身安全事故要防范,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明确出行地点及服务范围,尽到全安提醒义务;游客在游玩过程中也要注意人身安全,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项目要根据自身条件有选择地玩乐;景区管理者,应当自觉完善景区治理,定期维护游乐设施,以降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