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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风险须知

发布时间:2009-09-10 09:01:26


  

  为增强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意识,帮助其依法准确行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减少并尽量避免不必要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现将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1、 申请执行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二年)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的,将承担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风险。

  2、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承担暂缓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风险。

  3、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人不能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将承担因申请人不明确暂缓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

  4、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得不到清偿或对于剩余欠款的执行时间过长,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5、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风险。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产、生活必需品),会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6、申请执行人对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不当,申请人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7、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权利处理的风险。

  8、被执行人为破产企业的执行风险。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该案将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申请人将承担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而终结执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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