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没有诚信,人无以立身,公司、企业无以立本,社会难以有序。然而,现实中仍有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者协助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生效法律裁判确定的权益无法兑现,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
案例一:转移财产15万,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原告义马市某银行与被告义马市某耐火材料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2月9日义马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义马市某耐火材料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义马市某银行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
在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义马市某耐火材料厂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义马市某银行向义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马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义马市某耐火材料厂的负责人李某明在判决生效后、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李某明及委托其子李某辉,于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领取了义马市“7.19”爆炸事故应赔偿款共15万元。李某明在领取款项后拒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拒不向法院交纳款项,在法院执行期间,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又不主动履行义务。
义马法院将该案执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义马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明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庭审时向法庭出具自己工厂15亩工业用地、厂房、办公房等预估价值300余万财产担保承诺,愿意配合法院拍卖抵债;被告人领到15万元赔偿款后用作孩子治疗疾病费用,故意逃避执行的主观恶意较小。经法院予以考虑后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案例二:有钱买车和消费,拒不履行被判刑
2019年12月3日,义马法院依法对付某军和董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董某峰偿还付某军本金188000元及利息,在该民事判决生效后,2020年3月16日,付某军向义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马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送达董某峰本人。
在义马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董某峰没有按照判决归还付某军借款及利息,且隐瞒自己与他人合伙为义马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跑运输挣运费的事实,2020年6月24日,义马法院查明董某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决定对董某峰拘留15日。2020年7月份,董某峰用其父董某德的工商银行卡账户收取两笔应收账款,并使用董某德的支付宝和工商银行卡将到手的75600元、45000元用于消费和货车分期首付使用。2020年10月14日,董某峰被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董某峰被执行完拘留后,仍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在2021年1月份,将自己购买的新货车以50000元的价格出售,该50000元被其用于消费和偿还他人欠款。
义马法院以被执行人董某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执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义马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指控,认为被告人董某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转移房产和车辆,触犯刑法被罚款
2020年6月,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戴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20年7月13日生效。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戴某没有按照判决要求自行归还借款及利息,而是在2020年9月10日将自己名下位于洛阳市的房产过户给其父亲;2020年8月19日将自己名下宝马汽车过户给李某。
被告人戴彬彬在义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要求全面履行判决,并擅自处理自己名下的房产和车辆,造成判决不能及时履行。最终被告人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