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有“内鬼”!公司保卫科员工起歪心思,伙同他人盗窃公司财产非法获利,终落法网。2022年7月23日上午,义马市人民法院2022年第三期“请您当法官”庭审活动现场为你以案说法。
庭审看点
“睁只眼闭只眼”,身为保卫科员工,却大开“方便之门”,伙同他人盗窃公司财物,从中非法获利。监守自盗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2022年7月23日上午9时,义马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李某某等三人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放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义马某公司工业区工业广场、运煤专用线等地将煤矿用废旧金属盗走,后用摩托车拉至渑池县被告人李某某的废品收购站销赃,获利12969元。被告人魏某在该公司保卫科工作期间,受被告人刘某某利诱,对以上携带煤矿用废旧金属出矿区人员放行,并从中非法获利。
庭审直击
义马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魏某多次帮助被告刘某某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二、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千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
四、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现场问答
庭审结束后,义马市人民法院组织旁听群众进行了问卷调查,征求旁听群众对该案审理的意见和建议。承办法官积极与观众互动,就“监守自盗”的法律概念、罪名认定、法律责任等问题向观众耐心细致的释法答疑,并结合该案以案说法为观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法律链接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该案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李某某相互串通,心存侥幸,监守自盗,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而魏某身为公司保卫科员工,本就担负有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却因为一点利益诱惑就为他人盗窃公司财物提供便利,断了美好前程。因此大家一定要知法守法,切莫贪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