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
一、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是个人的,可查被告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可查工商登记材料等来确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原、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的事项、数额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事实理由”是指原告在起诉状中写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理由或者纠纷发生的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
(4)其他证据。
三、几种类型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1、离婚纠纷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应有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有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证明,起诉不要求分割财产的不必提交; (7)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或出生证,如起诉不要求判决子女扶养问题的不必提交; (8)其他证据。
2、民间借贷纠纷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文书,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协议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包括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包括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事故中受害人致死的,应提供死亡证明书及火化证明;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出生日期等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车方作为原告时,应将车主(车辆所有人)列为原告,也可将司机(车辆驾驶人)列为共同原告。车方作为被告时,应将司机(车辆驾驶人)和车主(车辆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原告坚持仅起诉司机或车主,要在起诉时明确表示放弃对另一方的诉权。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的诉讼,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作为共同原告,不愿起诉的需要提供书面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劳动争议
劳动者作为原告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的原件(如果被告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要把没有注册登记的材料打印出来)和复印件; (3)劳动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证明或送达回执的原件(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原件); (5)其他和案件有关的材料的复印件。 用人单位作为原告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三来一补”企业的来料加工厂和投资的外方公司要分别提交),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则提交营业执照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动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或送达回执的原件; (4)其他和案件有关的材料的复印件。
三、起诉是否要交费? 原告起诉,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相关内容可查看本院已上墙的诉讼收费标准。
被告应诉
一、本院依法送达给被告的法律文书,被告应当签收;被告不在场的,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应当进行签收,签收后及时转交被告本人。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职员或工作人员应当签收,签收后及时转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收到本院送达的文书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或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处理: 1、文书是否送达错误,如人错误应及时将文书退回我院; 2、案件是否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本院管辖,如认为我院无权管辖,必须在15日内书面提出异议; 3、如果本院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书面提出回避申请,要求更换审判人员审理本案; 4、如认为原告的起诉属实,可以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要求原告撤回起诉; 5、如认为原告的起诉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可以承认属实部分,其余提供证据予以澄清或反驳; 6、如认为原告的起诉全部不是事实,可以提供证据予以澄清或反驳; 7、如认为原告的起诉不是事实,可以反诉的;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提交反诉状及副本,按规定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注意事项
一、本院会向案件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请按通知书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案件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
个人委托的,由个人签名;单位委托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单位印章。
三、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诉讼材料一律用A4(210×297毫米)纸,不足A4规格的诉讼材料必须用A4纸粘贴;证据材料应装订成册,制作清单,注明提交人。
四、本院安排的开庭时间一般不会变更,如有非常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出庭,需变更开庭时间,应当提出书面延期开庭申请,报经本院同意。
五、案件的审理情况,可以跟案法官助理了解。
六、当事人必须按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地点,提前到指定的审判庭。
七、出庭人员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不能提交身份证明的,按身份不明情况处理;有律师出庭的,应提交执业证原件核查。另外必须携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及需要提交法庭质证的证据。
八、参加庭审的人员、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准携带相机、录音机、摄影机等录音录像设备进入审判庭。
九、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在开庭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本院书面书面申请;开庭时,证人在审判庭外等候传唤,不得旁听案件庭审,作证时应出示身份证。
十、婚姻纠纷、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原、被告可以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
十一、婚姻纠纷,原告本人必须到庭参加庭审,原告本人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十二、原告未按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审判庭或未经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按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审判庭或庭审中途退庭的,将缺席审判。
十三、当事人提出评估、审计鉴定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同意的,应当先预交费用,不预交费的,按放弃申请处理。
十四、闭庭后,当事人需要提交的书面意见、书面材料应当在三日内提交。
十五、案件在宣判前,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撤诉。和解协议、撤诉申请应及时提交给法官。
十六、裁判文书应当及时签收,对裁判不服的,应当在告知的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七、上诉应当在7天内预交上诉费用,不在规定时间内预交又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申请或缓、减、免申请未获批准的,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处理(一般是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十八、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所有案卷移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