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找你借银行卡、电话卡或者支付宝……而且许诺你好处费立结,这种躺平就能赚到钱的好事,你会不会心动?咳咳,别傻了,先好好看清,天上掉的这是馅饼还是陷阱!!不少人就是这么落入骗子的圈套,犯了“帮信罪”。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张某。张某告诉王某自己做的生意资金流比较大,想要借王某的银行卡过过账、跑跑流水,并且承诺王某每张卡给他500块“好处费”。虽然通过日常聊天,知道张某的生意不是什么“正经勾当”,但是想着只是借卡而已,自己又不骗人,何况还有钱赚,所以在张某的劝说和利益诱导下,王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手机卡以及交易密码交给张某。张某拿到卡后果然按照承诺给王某转了500块“好处费”。看到张某给钱丝毫不含糊,王某又先后将自己名下的两张卡交给张某过账。没多久,张某就因涉嫌电信诈骗被警方调查。至被抓获时,王某的上述银行卡被张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走账流水已达289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王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释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近期声名鹊起的“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虽然入刑时间不长,但是案件数在2021年全国刑事案件罪名的前十名中位居第七,加上国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压态势,使其成了名副其实的“网红罪名”。
什么是帮信罪?
简单说,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
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把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等出借或者出售给诈骗分子。因为诈骗分子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把钱“洗白”了才转到自己账户。这个“洗钱”的过程,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进行过账。所以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就相当于是诈骗分子的帮凶,不仅帮他们把“洗白”赃款,还增加了公安追查的难度
法官提醒
与其他犯罪相比,帮信罪并不像杀人、抢劫那么明显,貌似显得没有那么“伤天害理”,所以很多人都心存侥幸,觉得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就不会触犯法律。因此,更容易放任自己涉及该罪。
可是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成为免罪的理由。尽管没有参与诈骗,但是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帮助,到达刑法规定的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必将难逃罪责。
为了一点利益,让自己背负刑事处罚,属实不值得。老话说的好,生财有道!聪明如你,切勿以身试法。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