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更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生活中,当我们在超市买东西多收了找回的零钱、他人误将电话费充到我们手机上或者在路边捡钱财……面对各种意外之财,我们该怎么做?
案例介绍
原告张三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交易,被告李四系原告雇佣的员工。2019年10月,原告从案外人王五处收购宝马X6一辆,并将该车辆转卖给案外人赵六,约定车款196300元。赵六按照约定向原告张三支付首付款36300元,剩余160000元则通过向融资担保公司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在被告李四配合赵五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融资担保公司将160000元按揭款转至被告李四的个人账户,但被告李四收到贷款后,并未将款项转给原告张三,而是挥霍一空。原告张三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四返还原告按揭款16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法官认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二、另一方利益受损;三、利益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获利没有法律依据。结合本案,被告李四作为原告张三的雇员,在收到融资担保公司的按揭款后未将该款项转给原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其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四返还原告张三车款16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一问一答:
?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任何民事主体不得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害,因此,法律规定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取得不当得利的人返还不当利益。
?所有的不当得利都可以要求返还吗?
: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有三种例外情况: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清偿的;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官后语
立身处世,当以诚信为本。任何困难都是暂时的,但是品格动摇给人生带来的不良影响,却是颇为重大和深远的。当天上掉馅饼这种“好事”发生时,我们切记尊重法律、理性取舍,莫要一时贪图、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