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义法〔2021〕44号
关于推行商事主体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的实施意见(试行)
电子送达是一种新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方式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及时高效,能一两秒钟到达对方系统;二是成本低,可用免费的电子邮箱进行传输;三是便捷,受送达人可用手机随时查看。因此,电子送达方式是对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重要补充,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文书送达效率。
一、电子送达是适应新情况、新实践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增幅明显,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同时,受送达人外出打工、出差、旅游、迁徙等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也给人民法院的送达工作带来新的困难。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和法院送达成本的提高,使委托送达面临更多的困惑。传统的送达方式成本高,周期长,也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影响了审执效率的提高。现在网络、手机普遍应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方便快捷,加之技术相对比较成熟,电子送达有广泛应用的空间和条件。新民诉法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合乎社会发展和社情民意,并以基本法律形式对电子送达制度加以确认,是对传统送达方式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二、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该条款的但书内容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即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开庭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均可以适用;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只要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应尽量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
三、电子送达的送达时间及附卷。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子送达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送达时间的确认,需要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及时固定确定。对于传真来说,可以保存传真原稿图像及通话、接通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对于电子邮件来说,可以保存发件箱中送达邮件内容,并设置自动回复功能,及时固定发送成功信息,并打印成书面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现就电子邮件送达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如果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将为受送达人开通专用送达邮箱。
二、送达邮箱为诉讼文书收取专用邮箱,只能阅读邮件,不能用于发送电子邮件,也无通讯录等其他邮箱功能,当事人不能删除和更改。
三、邮件一经到达邮箱;法律文书即已送达,邮件到达日期为送达日期。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登陆邮箱查收并下载文书。
四、因系统资源限制,受送达人的送达邮箱将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后删除。如需再次使用,人民法院将另行开通。
五、咨询电话:1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