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的安全关乎着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关乎着下一代是否能够茁壮成长,更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而科技的发展和利益的驱使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伪造、假冒、甚至于利用化学用剂进行生产加工,从中牟利,这种渠道无孔不入,令人防不胜防。下面这个案例对我们就很有教育意义。
案例介绍
2021年某月,被告人张某某从上门送药的供货商(身份不明)手中购买性保健品30余瓶在自己经营的门诊店内销售,共获利30余元。经检测,其销售的性保健品“黑金刚”、“金伟哥”、“黑马”中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且签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初次犯罪,有悔罪表现,主动预缴纳罚金,酌情从轻考虑,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缴纳)。2、不得从事性保健品的销售。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后语
商品有值,生命无价。商品的价值再大也大不过人命,价值再高也高不过人类的健康。因此,我们在买卖物品的时候,买家要看清楚商品是否是正规的合格产品,不要贪图小便宜;卖家更要清楚自己商品的来源,保证商品的质量合格,不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避免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问一答
1、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为什么会判决不得从事性保健品的销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