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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一章】“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1-12-21 20:58:57


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和索赔,对市场确实有一定的震慑和净化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也催生了“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那么,“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呢?请看下面案例。

基本案情

甲某一天半的时间内在多个超市购买了60种商品,在购物行为完成后的次日,就其购买的绝大部分商品进行投诉举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政府分别作出处理后,甲某均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查明,甲某在其它法院还曾就类似情形提起数百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甲某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行为,其并非基于消费目的购买商品,也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而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保护的合法消费者。因此,甲某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向行政机关进行的投诉举报权利,应当依法进行限制。法院以甲某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五项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问一答

Q: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为什么不受法律保护?

A:人民法院应保护并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人以消费的合法形式掩盖其不正当利益,则投诉本身违背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所谓的“消费者”就不再具有诉的合法利益,并将为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Q:作为消费者,我们如何正确行使投诉举报权利?

A: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

Q:法院如何判断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A:当事人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对投诉举报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举报人并非基于消费目的购买商品,也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而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其就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反之,作为合法的消费者,认为其作为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


责任编辑:朱 康 姚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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