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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一章】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属于遗产吗?

  发布时间:2021-11-10 20:56:58


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人一旦死亡,继承问题就会随之而来。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没想到,有时候也会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因遗产继承、抚恤金分配反目而对簿公堂的问题并不少见。今天就来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王某某二人均系再婚。王某1、王某2系王某某与其前妻之子女。

2019年6月21日,王某某病逝,其丧葬事宜由王某1、王某2办理,丧葬费用合计15514元。2019年6月22日,王某2自书证明称其在王某某后事操办中另花费人工、劳务费共计5000元。王某1认为该5000元没有收据或其他凭证证实,对该金额有异议,但认为该费用客观存在,请求法院酌情认定。

王某某原系某公司工作人员,某公司已向王某某银行卡内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31946元、丧葬费7000元,该卡由王某1、王某2管理使用。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李某某、王某1、王某2作为王某某生前的近亲属,均有权享有。根据本案所查明的情况,三人应各分得三分之一,即43982元,鉴于抚恤金由王某1、王某2管理、使用,故应由王某1、王某2共同向李某某给付。李某某年事已高,扶养能力有限。本院对王某1、王某2主张李某某未尽扶养义务的理由不予采纳。

丧葬费应用以料理安葬死者后事支出的费用。经庭审核实有收款凭据证实的丧葬费用为15514元,另有王某2自行支出的5000元,该部分费用因缺乏凭据证实而存在争议,结合双方的庭审意见,本院对该项费用酌情认定为4000元,故丧葬支出共计19514元,减去已发放的丧葬费7000元后,余下12514元应由原、被告三人予以均摊,经核算由李某某负担4171元,该款抵扣李某某应收取的抚恤金后,王某1、王某2某还应向李某某支付共39811元。

王某1、王某2称李某某已主动放弃分割抚恤金等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1、王某2向李某某支付39811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自然人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所以不是遗产。因此,丧葬费、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国家对死者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不适用继承。

死亡抚恤金该如何分配呢?

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死亡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有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死亡抚恤金属于死者特定家属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时,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参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处理,即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但同时还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扶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

丧葬费应如何处理?

丧葬费本是亡者家属因安葬亡者而支出的费用,是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给付实际支付人,故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责任编辑:姚雪洋 朱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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