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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一章】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1-10-28 13:38:36


女:你会一直爱我吗?

男:这还用说,我会爱你一生一世。

女:口说无凭,你得给我写个保证书。

男:好的,我就写如果因为我出轨造成婚姻破裂,我愿意净身出户,并且赔偿你100万元。

案件详情: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5年,张某应王某的要求书写保证书一份,载明:“本人如果出轨造成婚姻破裂,我愿意净身出户,并赔偿王某100万元。”2018年,王某发现张某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随即与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同日,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19年4月7日,张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张某由于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于2019年4月7日欠前妻王某壹佰万元整,并于2021年6月之前支付完毕”。

2016年6月,因张某未能按时支付王某100万元,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出具的“保证书”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应认可其有效,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及公序良俗。张某向王某出具的100万元的欠条,是女方为防止男方在婚内出轨和确定婚内出轨而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签订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消费水平情况,以及张某的承受能力,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法官有话说:调整婚姻关系涉及法治和道德,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不一。忠诚协议本质属于道德、情感范畴,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愿自觉履行。“忠诚协议”所涉及子女的抚养问题的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而无效;“忠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及补偿协议部分的约定,可由当事人自愿履行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宣法小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注:本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责任编辑:姚雪洋 朱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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