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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一章】好意让人搭便车,出了车祸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1-09-02 22:08:55


日常生活中,经常有同事、朋友,甚至不认识的路人,要让你顺他一段。顺路的事儿,费不了多少油,还能有个人聊天,一般人都会同意的。这种情况,叫做“好意同乘”,意思是开车的好心让人免费搭自己的车。但是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且造成了人员伤亡,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不,案例来了......

案情简介

李某驾车从A市出发,前往B市工作,车中还无偿搭乘了一同前往的张某。当天下午,李某驾驶的车辆与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本次车祸造成搭乘者张某多处肋骨骨折,李某本人也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交警部门作出“陈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的认定。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10级伤残。于是,张某将保险公司、陈某、李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属于“好意同乘”情形,李某虽然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但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确定李某赔偿责任由百分之三十减轻至百分之十,其余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及陈某分别承担。

知识点来了

一、好意同乘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非营运车辆。

这是因为营运性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免费搭乘乘客,双方之间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车辆作为承运人,不管有没有收费,都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说老年人免费搭乘公交车,虽然老年人是无偿乘坐,但是公交公司仍然对老年乘客负有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出了事故,不能因为没有收费,就认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2、必须是无偿搭乘

这里的无偿不仅包括没有收取金钱,还包括没有收取其他等价物。当然,如果是情谊性的支付饮料、零食等,仍然不能认为属于有偿。比如,同事经常顺车,不好意思,带一些土特产等给开车人,这种行为是一种情谊行为,并非坐车的等价物,所以仍然应当认为是无偿搭乘。

3、必须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之所以规定这一部分,是因为只有好意施惠方需要承担责任时,才涉及到减轻责任,而且需要减轻责任,仅仅是好意施惠方这一方需要承担的责任,而不包括对方车辆需要承担的责任。所以这里的一方的责任包括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全部责任,而不能简单的认为是一方的全部责任。

4、司机必须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这是因为司机虽然是免费搭乘别人,但是也要做到最起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说明司机没尽到最起码的义务,所以应当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再减轻司机的责任了。

二、有时会发生车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车被亲戚朋友开走,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话,车主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就是说车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车主承担的责任是相应的责任,要跟他的过错程度相匹配。

 “好意同乘”也称为“善意搭乘”、“搭便车”、“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因此,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而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承担谨慎注意义务。


责任编辑:朱 康 姚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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