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供应钢材,李四向张三支付货款,张三依据合同约定将钢材运送至李四指定的地点后,李四因资金紧张,迟迟未向张三付款。张三一气之下,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将案涉钢材退还给张三。
法院判决: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三已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李四应及时支付货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合同双方并未就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进行约定,故本案标的货物于原告张三将货物转移至被告李四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原告张三要求按照物权法规定,要求被告李四返还货物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三:我不服!李四不给我钱,我就要我的货,法院为什么会判我败诉呢?
法官提醒: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动产的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张三和李四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张三将钢材的所有权转让给李四,李四向张三支付价款,自钢材交付给李四的时候,钢材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李四,张三对钢材的所有权已经丧失,因此无法主张李四归还钢材。
张三:那我该怎么办,我应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利?
法官解惑: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该案中,张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支付货款。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张三在以后签订合同时,可以与对方约定所有权转移保留。这样,在对方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张三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向对方主张退还货物了。
张三:哦!原来是这样,这样以后我就知道如何主张权利了。
宣法小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