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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一章】一口井引发的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1-07-03 21:27:46


“种地别夸嘴、全凭肥和水”“蓄水如存粮、水足粮满仓”、“水来蓄满塘,用时不慌张”……一句句农谚都说明着水对于农作物收成的重要性。生活中,有许多人在自家地里挖井蓄水来抗旱, 可是,一旦有人掉入这口井出现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承包该地的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李某之前为了方便自家果园灌溉,在自家地里挖了一口深井,该井周围设有警示标志,但时间较长,字迹部分脱落,深井周围无有效的安全防护。张某在采摘李某地里的花椒时不慎坠入该井死亡。张某的子女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对于张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李某在地里挖掘深井,该深井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具有高度危险性,该区域属高度危险区域,李某作为该深井的管理人应当对该区域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应尽到警示义务。李某未对该区域采取隔离措施、加盖井盖等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警示标志字迹也有部分脱落,被告人未履行法定的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害人张某在采摘花椒的过程中坠井死亡,其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其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以及事发地点的周边情况进行有效判断,其未经李某许可,擅自进入李某的承包地采摘花椒,坠落深井,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自身具有重大过错,亦应承担责任。

法院对原告在本次意外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认定为537704.7元,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53770.47元。

一问一答

问:什么是高度危险责任?

答: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品或活动,在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责任的承担,与致害人的过错无关,而与法定的减责、免责事由有关。

问:本案中深井的管理人如何做才能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

答:本案属于高度危险区域致害案件,管理人只有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才能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法官提醒: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不仅是别人预防也是自己预防。我们每个人都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否则因安全意识淡薄,遭至伤亡悲剧的同时还要自行承担过错责任。


责任编辑:朱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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