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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一章】子女不尽孝,遗产不继承

  发布时间:2021-06-25 19:09:16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义务。社会生活中,有个别子女于父母在世时不尽赡养义务,对父母不闻不问,甚至恶语相加,却在父母过世后请求继承父母的遗产。这种行为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案例介绍:1925年,芮老太与朱老伯(1973年去世)结婚,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分别是朱大、朱二和朱三妹。在朱老伯去世、两子一女均成年并成家后,芮老太与陈老伯于1989年登记结婚,陈老伯当时有一13岁的儿子小陈。婚后,芮老太与陈老伯建造和购买房产两套。陈老伯去世后,小陈为芮老太养老送终。芮老太去世后,朱大、朱二和朱三妹就遗产分割问题与芮老太的继子小陈产生纠纷,诉诸法院。

法官认为:原、被告作为芮老太的亲生子女和继子女,对芮老太都有赡养扶助义务,经过法庭调查,小陈虽为继子,但其对芮老太尽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遗产。朱三妹在芮老太入住养老院后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但其程度比之小陈显著较轻,故依法应当少分遗产。两名亲生儿子,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两套房屋归小陈所有。

二、小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朱三妹支付遗产份额归并款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民法典》同时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子女于父母在世时不尽孝,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其不分得父母的遗产。希望通过本案例,能够增强子女赡养父母的意识,使家庭和社会关系更加和睦。

一问一答:

?儿子和女儿是否均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在法定继承中,男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差异而有所不同。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和继承范围是什么?

: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是均等的吗?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日常生活中,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应当怎么处理遗产?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朱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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