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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一章】警惕: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1-06-06 00:31:37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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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少峰,男,1985年10月生,预备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3年经过公考招录至义马法院工作,现任义马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法官助理。自2017年以来,协助员额法官办理各类刑事案件400余件,多次被评为院优秀工作者,优秀法官助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安定、国家长治久安,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食品药品等行业持续加大管理监管,相应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从严打击处置了一批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的不法分子。

案例介绍

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吕某某在其经营的牛肉加工作坊内私自使用工业用盐腌制生牛肉,并将腌制的生牛肉卤制通过自己经营的店铺内由其妻子梁某某对外销售。2018年2月10日19时许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经检测,在吕某某经营的牛肉加工作坊提取的疑似工业盐物品符合《工业盐》精制工业盐(工业湿盐)优级指标要求;在吕某某经营的牛肉加工作坊提取的腌制生牛肉1号样本氯化钠含量为0.91g/100g、2号样本氯化钠含量为1.23g/100g;提取的卤制熟牛肉样本氯化钠含量为1.95g/100g。

法院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二、禁止被告人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后语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构建诚信社会,各种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想要靠投机取巧获取暴利赚快钱的行为真心要不得。一旦被政府有关部门查获,付出的代价不仅是财败名裂,更会影响子女前途。坚守道德与法律底线,生产好产品,一定会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和支持。反之,则必然害人害己!牢记,无论做人做事,守法诚信,方得久远 。

一问一答

1. 问:生产制造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界定?

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所谓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饮料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非食用色素等。

2.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怎么认定我们购买的保健食品是合法合规的产品?

答:通过保健食品的外部包装有无国家保健食品的标志,是否有国家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可以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该批准文号,看其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4.日常生活中购买或发现了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怎么处理?

答:遇到上述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朱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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