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本是为了自己方便使用,但却成为了一些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随着网络科技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持续高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信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而更有人为了蝇头小利,贩卖自己甚至他人的信用卡,给他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也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增加了难度,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自己也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义马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持对非法使用信用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介绍
被告人张某1通过微信认识同案犯张某2(另案处理),并按照张某2的指示,到银行办理了银行卡、U盾、电话卡等。在明知张某2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张某1按照张某2的指示到沈阳市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银行卡预留电话、身份证交给张某2使用,共非法获利1500元。
后被告人张某1向张某2提供的四张银行卡收到被害人转账共计近两百万元。
法官认为
被告人张某1为了获得非法经济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多张银行结算卡及配套的U盾出卖,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造成多名被害人被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处罚。
法官后语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高发、多发,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银行卡随意出借、出卖、管理失控,是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出卖自己或他人的信用卡,出卖的可不仅仅是张卡片,而是自己的一生,为小利而失大义,自己也身陷囹圄实在得不偿失。
一问一答
1、把自己的信用卡卖给他人会触犯法律吗?会触犯哪些罪名?
会。有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这两个罪名分别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