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交易中,我们往往会遇到预先支付一部分交易款,以保障后续交易顺利进行的情况。但该笔款项的性质到底是啥,经常会出现分歧,今天我们就来说道说道。
定金与订金的概念
定金: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方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
订金:这是一种交易款支付方式,在对方履行合同前预先向对方支付部分价款,目的或是表达一方履行合同的诚意或是解决合同一方资金周转问题。不具有定金罚则功能。
具体案例
原告贾某与被告林某商定,原告从被告处以折扣价购进童装进行销售。2019年6月5日,双方商定原告按五二折的价格从被告处进货,原告将首批款项30000元转账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秋装款30000元,每次进货从中扣款”。6月22日,原告因故不愿再经营童装,并通知被告退款,被告回复此笔款项为定金,原告因自身原因不再购买,应承担相应责任,定金不予退还。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定金,而是约定每次货款从30000元中扣除。虽然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有过一次“三万定金”的表述,但其他语音聊天记录,均无法准确判定是“定”还是“订”。同时被告还说“钱工厂已经退了,但我得过几天才能给你”,可以看出被告已同意返还原告30000元。所以,被告关于定金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该款应当认定为原告的预付货款。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0000元。
法官提醒:在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定金罚则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双方有过“定金”的表述,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问:定金是订金吗?
答:二者虽有一字之差,但区别甚大。订金一般视为预付款,它不具有担保债之履行的功能,即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管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给付订金的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问:如果要求返还订金的一方有过错,也不适用定金罚则吗?
答:约定订金的,都不适用定金罚则。但不要误解,订金可以全额返还,不代表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反之,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损失。
问:在订立定金条款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答:1.书面形式2.书写规范,注明“定金”或“定金罚则”字样;3.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4.实际支付。
法条学习: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