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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一章】没有借条的借款是借款吗?

  发布时间:2021-04-16 10:47:10


借钱是每个人在生活中都经历过的事。几乎没有人能说他从没借过别人钱,也没把钱借给别人过,这一点连葛朗台也不例外。小到借钱买个早餐、买个车票,大到借钱买车、购房,老百姓之间的借款每一天都在发生。但并不是所有借款都有借条。就有人这么跟我抱怨过:“之前俩人关系好,他朝我借钱,我想着这么十几年的交情,就把钱借给他了,也不好意思让他打借条,怕伤感情。然后……”谈钱怕伤感情,谈感情就难免伤了钱,造成了很多人的苦恼。

案例介绍:张三和李四是朋友,李四在4s店内看中一款新车想要购买,但手头钱不够,找朋友张三借款买车。张三十分热心,在4S店为李四刷卡支付了定金,后又往李四银行卡转账,还把自己其他朋友叫来为李四刷卡,共为李四支付了购车款40万元。李四跟4s店签了合同,欣然提车。之后张三找李四要求还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法庭判令李四还钱。李四称,该笔款项不是借款,李四并未给张三出具借条,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又称,该笔款项系其对双方之前债务的清偿。

法院判决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张三应李四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及在4s店刷卡的方式向李四支付借款40万元用于李四购车。庭审中,张三提供的李四和4s店签订的购车合同、银行转账以及在4s店的刷卡证据,能够证明该借款实际支付,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李四抗辩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债务,应当对其主张的之前债务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李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三之前欠李四款项,故李四辩称张三转账和刷卡付车款是对之前债务的清偿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李四应就该40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知识点来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一问一答

1、都说打的借条就相当于借款合同,那没有打借条,借贷关系算不算成立呢?

只要借款实际支付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成立。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怎样算是实际支付?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3、拿着银行转账凭证去起诉,对方辩称该转账是偿还之前债务的怎么办?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朱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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